随着土地出让制度不断完善,一种最大化的减少土地闲置,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出让方式——“净地”成为主流,那么,净地是什么意思?净地出让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一、净地是什么意思?
“净地”,系俗称,相对于“毛地”而得名,在法律上并没有该术语。对此,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解释:一种情形是指用地内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杆线等设施设备;一种情形是指是用地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都进行了合法的产权登记,没有产权纠纷;一种情形是指是用地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都有合法的产权登记,没有他项权,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受第三方限制。
二、“净地”出让的具体要求
1.土地权利清晰
用于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且没有其他的使用权人。对于曾经是集体土地的,必须己经根据法律规定完成了征地补偿,并经省一级政府部门批准成为国有建设用地。
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对国有土地,己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足额的补偿。对己经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对集体土地己经按照法定程序及标准进行了补偿,并落实到位。
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为了保证受让人在取得出让地块后,能及时进行动工开发,必须确保该地块上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标、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对于地块位置,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写明宗地的平面界址和竖向界限。对于宗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是根据在土地出让前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确定的,虽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定,但应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出让合同中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
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该条款为兜底条款,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让人利益,并保证土地在出让后不会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闲置,由各地方政府部门另行规定具体情形。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强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前备案审核,备案前要取得区县政府出具的关于地块出让后不再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不会引起群众阻挠上访等社会潜在纠纷、出让地块周边道路、电力、管网等基础配套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等内容的承诺函。”国土资源部门在对闲置土地进行查处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时,亦可以对该条款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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