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违约金中,数额幅度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遵循以下几点:一、约定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则需要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三、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标准适当减少,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种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数额超过损失数额30%的,属于约定过高,可诉至法院要求酌情减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扩展资料:
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
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在将违约责任同债的担保做分析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如果说违约金有担保功能,那也没有超出其他违约责任方式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因而从其担保力不够来最终反对其具有担保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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