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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赠与小三的房妻子起诉后应返房还是返钱

2025-01-31 1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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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应协商一致。男方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第三人明知被告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的不正当往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第三人亦非善意取得该住房,故被告购买房屋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应属无效。
所以,第三方需要返还不当得利的这套住房。

如果该房产权是夫妻共有的,那么赠与无效,如果产权只有丈夫的赠与有效。

在法律上赠与小三的房妻子起诉后应返房还是返钱

1、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否则赠予合同无效。
3、综上,丈夫赠与“小三儿”财产的,如果是丈夫个人财产,则其他人无权追回,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丈夫的赠予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其共同所有人有权追回。

起诉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会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俩对于婚后共有财产,有共同和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在处置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时候,需要夫妻俩一起协商解决,没有经过协商,一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给第三者,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俩共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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