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房东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能否向法院申请让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以前北京有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房东比你这情况更严重,那个房东在合同达成生效之后,买家所有房款都交了(40多万),一家人都住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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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北京有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房东比你这情况更严重,那个房东在合同达成生效之后,买家所有房款都交了(40多万),一家人都住进去了,因为没来得及过户(所有权没转移),就在
准备过户的最后一天,房东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且过户,因为这个善意第三人出价50万!法院判案:房东赔偿买主的所有损失!第三人占有房屋!
这案例说明一点,就是物权优先性,它优先于债权。这一点是非常霸道!也是非常实际的!
你换位思考下,你要对某物合法占有,那么你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所欲为了!
民法规定,不动产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东对房子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完美的所有权。
物权是最牛逼的权利,特别是完全合法占有的物权!
换句话说就是房东即使违约违约,但是物权所有权还是他的,她没有出让的意思表示,神都没有办法。
如果你的房东擅自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有“继续履行”,你有请求他继续履行的权利!他也有选择其他方式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以那种方式承担责任。
所有说你胜诉是100%的,但是你要想一定要回房子,那就不好确定了,因为与物权人的意思表示息息相关!
四个条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达真实(房东有转让的意思)、行为形式合法(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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