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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评审材料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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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评审材料有什么规定

这里有两个地区的模板,可供参考
1.
评审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评审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由申报人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人;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评审通过取得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表》存入申报人档案;
(3)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凡涉及有组织考核、核实和评审结论的,由负责送审考核、核实的单位留存;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无论通过与否,凡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著、论文、成果、证书和证明等材料均由原申报渠道退回申报人。
(5)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由所属单位交给申报人保存。

2.
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其中:
一、评审通过取得资格人员的《广东省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留在资格审批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没有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档案)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呈报单位联络各区、县级市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按有关规定代管,不退回本人。其余凡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著、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材料退回本人,并由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评审未获通过或未予审批人员的评审材料,凡涉及有组织考核、评价和评审的结论,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内容。只退至区、县级市、市直单位职改办。并由区、县级市、市直单位保存一年后销毁,不再向下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其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著、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材料退回本人,并由单位通知其本人“资格未获通过”,不作具体解释,也不得透露评审、表决等情况。
参考文件:
(1)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粤职改办字[1993]12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3)转发省人事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穗 人职字[199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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