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时间不一样,城市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一般根据建筑性质等认为规定的,但到期后,政府要赔偿地上物的价值,或者重新缴纳土地使用费,可以继续使用。
房子的使用年限其实和房子所在土地的使用性质有关。而根据现行的政策,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按照现行政策,到了土地使用年限,将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可采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对业主进行补偿。
因此,在购房者买房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上面标注的期限就是该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购买后房屋的产权就是购房者的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根据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具体到住宅小区,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续期,补交土地使用费。再次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0年。但至于土地使用费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虽然政府现阶段没有明令干预,但毫无法律依据和保障,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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