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的问题回复如下:
1.2013年12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自2014年起,廉租房成为公共租赁住房,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必须购买。
4.其他具体情况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您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的规定。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帮助。
(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 谭法根律师)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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