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哪些不动产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我国有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它们分别是: (一)因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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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我国有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它们分别是: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但是,上述不动产在取得物权后,权利人需要对其进行处分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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