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购房新政策问题解答: 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第二套房时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政策执行; 已经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均暂停在本市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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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贷足80万需四个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公布了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细则。其中,对可享受80万元贷款总额的对象做出了限定。而对于还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四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根据规定,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新政策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 如果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总计可贷款不超过40万元。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房标准更严格 和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标准相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界定更加严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也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二,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而对于“普通住房”的界定,则与之前市房屋、规土、财政、税务四部门公布的标准相同。 未发放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可协商调整 根据细则规定,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结果为准。 除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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