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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3.6条规定,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米。?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 ?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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