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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之规定是什么

2023-08-03 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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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用地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④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总的界址坐标,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⑥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⑦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之规定是什么

土地登记程序申请. 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者名称、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土地所有权、土地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权属来源;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还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纸;

(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四邻、居(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开具证明。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到实地进行地籍调查。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项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人、所有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人、所有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于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异议书和有关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书进行调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对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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