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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第9条和第15条怎么理解?

2023-08-03 7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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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具体的情况介绍,这不是理论探讨.
你倒是问了一个非常专业的,基础理论性问题。这是中国民法引进德国民法典有关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的概念。第九条的意思指物权登记后才成立,才有对世效力,权利人才能行使该权利。而第十五条讲为了设立物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合同,合同签订后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的条件;不代表物权已经成立。
比如我为某人贷款提供抵押,和银行签一个抵押担保合同。这时,适用第15条,签订后合同生效,如果我反悔,不办手续,我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这时抵押权没有成立,银行凭抵押合同拍卖我的房子不可以。我也可以和很多银行签抵押合同,但是他们都没有拿到优先权。
如果我到交易中心办登记后,银行就拿到他项权,适用第九条,这时如果判决我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银行可以申请拍卖房子,享有优先权,其他和我签了抵押合同的银行,因为没有登记,所以不能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两者关系讲,第十五条讲物权变动的基础,第九条讲物权变动本身。

对物权法第9条和第15条怎么理解?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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