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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令钓鱼受伤,女子向政府索赔41万,该赔么?河南周口,女子陪丈夫在禁止钓鱼河段钓鱼,过程中河道栏杆倾倒将女子砸成重伤。案发后,女子将河道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索赔41万余元。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
案发地位于周口市鹿邑县鹿辛运河,该河被当地有关部门列为禁渔区,并在河道两岸张贴有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案发当天,刘某丈夫携带钓具来到河边,刘某抱着孩子一同前往。
过程中,河道边上的花岗岩栏杆突然倾倒,将刘某砸伤。经检查,其胸椎、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肋骨多处骨折。医疗费花了6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刘某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法庭,以对河道管理不善,致使栏杆倾倒砸伤自己为由,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13535元。
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监控显示,当天刘某丈夫携带钓具前往河边,很明显是违反禁令去钓鱼,刘某一同前往观看,存在重大过错在先;另外,栏杆不拉拽根本不会倾倒,是刘某在河边拉栏杆才导致的倾倒。河道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则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丈夫是在钓鱼,视频比较远,只能看到有人携带钓具走向河边,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自己丈夫。自己当时只是带着孩子在河边散步,河道栏杆自行倾倒砸伤自己,管理部门理应赔偿。
1、从法律上来看,河道管理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须因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担责。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河道栏杆属于建构筑物,建构筑物领域的责任为特殊侵害赔偿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河道管理部门要举证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河道管理部门列举了3条理由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但被法院一一驳回:
第一,事故发生系因工程质量原因,应由施工方承担责任,自己不是合适被告。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证明河道管理单位没有过错,且工程质量问题应由管理部门追究责任,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第二,事故发生是刘某来回走动、晃动护栏造成的。法院认为,该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视频无法鉴定,因此不能确定本案事故是由刘某故意造成,因此本案被告无法免责。
第三,河道管理部门张贴了禁渔公告、设立了警示标志、拉了警戒线、甚至定期巡视,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并无过错。
对此法院认为,河道管理部门履行了管理职责,但管理单位还要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员进行巡视排查、说服疏导等等多方面,本案中刘某及家人能够顺利下河钓鱼,足以证明河道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不到位。
另外,除上述义务外,河道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发现景区安全隐患并及时维修、消除危险,本案中的栏杆轻易倾倒,足以说明管养维修是不及时的。最终法院认定,河道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不善,要承担20%责任。
2、法院认为,刘某及其家人违反禁令,自己也要承担80%的责任。
对于刘某辩称自己只是在陪孩子散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当地已经张贴了禁渔公告及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人人都应当遵守该规定。
本案中,刘某及家人对禁止钓鱼的规定熟视无睹,擅自下河钓鱼、观看,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是公平的,不应当为违规者开绿灯,不能让违规者在违规中得到不应得到的利益,否则即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的侵害。因此, 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定其自行承担80%责任。
3、最终法院判决,河道管理单位应赔偿刘某67839.77元。案件受理费计7503.04元,刘某负担6002.43元,河道管理部门负担1500.61元。
4、目前该案为一审,本人认为有一定探讨空间,即判决河道管理部门仅承担20%责任是否过轻?
第一,违反禁令钓鱼,属于行政处罚约束的行为,一般来说,钓鱼并不会导致栏杆的倾倒,用钓鱼违规在先这个理由,去抵消有关部门的责任,是否合适?
打个比方,我往河里扔垃圾,过程中栏杆突然倾倒将我砸伤,是否我个人也要承担80%的责任,因为往河里扔垃圾也属于违规行为。
第二,违反禁令的并非刘某,而是刘某的丈夫,是否可以用刘某丈夫的违规,去对刘某进行惩罚?假如本案中,刘某自己带着孩子在河边看其他人钓鱼,栏杆倾倒将其砸伤,其自己是否要承担80%的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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