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拆迁人有权知悉房屋的评估价格.对于评估机构有权协商确定.可以对评估结果要求重新评估
1:你所讲的第一条太笼统了,应遵循的原则实在太多.建议你认真阅读一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2: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出具分类评估委托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地段、用途、结构、环境等因素,对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分类评估报告书。分类评估一般不含装饰、装修、设施等方面的室内评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数较少的除外。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
告。
3:具体程序简单点说1,拆迁人上门进行摸底调查2,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3,拆迁人请评估机构对被拆迁区域进行分类评估4,在分类评估基础上结合被拆迁房屋进行协商.5,协商不成的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对单栋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抽签决定.6,双方当事人申请复估或申请专家鉴定.7,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大概就是这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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