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2010年新建世界最高楼?
哦,你听错了,是湖南最高的楼,在芙蓉路上,靠近湘雅附一和省妇幼那个位置!228M,、 2环东的长沙最高楼 电信大厦 芙蓉广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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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看你们家里的协调性哦,如果彼此很OK的话,你也根本不用担心你弟和你抢房子。
如果真的担心可以把你借给你弟的钱和旧房子的事,你父母、你、你弟弟 3方同时在场,然后找个专业点的人帮你写个条约还更实际哦。加上如果拆迁,补偿降归你,不过你有权抚养你父母,如果真有一天,你们可要记得赡养老人哦。
愿你们全家幸福安康。
我看了一下,主要问题是你们兄妹比较多,而父亲单位能优惠享受的房屋只有一套,现在你决定买了,但担心以后兄妹有争议,是吗?很简单:
1.首先单位认同你(售房单位可以由父亲买.如果父亲不买可以让其子女其中一人购买!)如果不同意就不会签字的时候你的签在后面。所以在你交付房款时收据可以开成你的名字(这个是你出资的有力证据)。
2.经过讨论后他们都不买,你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去公证处公证(如果不涉及金额一般100元以内),主要写清楚你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屋是在他们(兄妹)无意见下你个人出资垫付的,在一定时间内不管父亲在与不在继承或过户你都是唯一合法受让人。并且你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任何人无如何理由提出争议,协议还可以要求你父亲签字(因为协议中‘过户’两字问题除了兄妹还可以涉及其他人,如果你父亲签字就万无一失了,这就说明只要他过户,你就是唯一合法受让人。)。
3.要注意的是:目前不管任何协议,不能以你父亲的名字作为你买房来签订,这样其一违法、其二公证处也不会给你公正。关键是协议无效,以后麻烦更大。具体依据如下:
这是一种借名买房的行为。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单位推出用房的目的考虑,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职工的优惠政策,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单位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该房,而原应享该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购房协议协议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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