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国家在1987年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对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设计,做了明确地规定: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1、低层住宅的特点是:层数少、上下联系方便,平面布置紧凑,结构单一,平面组合灵活,既能适应较大、标准较高的要求,又能适应标准较低的居住情况。
2、多层住宅在我国目前新建或正在建造的城镇住宅中占90%以上。它的优点在于:(1)它比低层住宅在占地上要节省,同时又比高层住宅建设工期短,一般开工一年内即可竣工;(2)无需像高层住宅需要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3)结构设计成熟、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建材可就地生产,可大量工业化、标准化生产。因此,多层住宅造价较低,价格适中,易于被普通消费者接受。
3、高层住宅是城市化、工业现代化的产物,按它的外部体形可分为塔式、板式和墙式;按它的内部空间组合可分为单元式和走廊式。高层住宅一般设有电梯作为垂直交通工具,为此国家还明确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少于两部。高层住宅的优点是可以节约土地,增加住房和居住人口。建造和使用高层住宅也有不足之处,如:投资大,高层建筑的钢材和混凝土消耗量都高于多层建筑,加上要配置电梯、高压水泵,增加公共走道和门窗,一次性投入很大,另外使用后,还要为电梯、泵站修缮养护付出一笔经常性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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