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型的建筑材料达到节能环保?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新型的建筑材料达到节能环保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每年平均以20亿平方米左右的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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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表示,“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如果所订立的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还有,如果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案件中,作为第三者往往以“不知道属于共同财产”为由来对抗,认为属于双方之间自愿达成了协议,与第三人无关,但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大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的行为或赠予第三者的行为往往是无效的。受害的配偶作为无过错方,可起诉要求返还。
你丈夫个人做出决定,没有经过妻子的认可擅自将房产赠与她人(情妇),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确定,是很难过户。
肯定能要回,因为房子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没有权力单方面把房子赠给任何人。
苏女士咨询: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银行查看老公的信用卡账户,发现一年前有笔80万元的款项支出。经过我再三询问,老公承认自己有了婚外情并且购买了一套房屋送给了“小三”,产权也已经登记在“小三”名下。我随后找到那个女人,那个女人也承认房子是我老公送给她的,但她认为房子是我老公赠与她的,属于她个人的财产,我无权过问。请问,“小三”的说法对吗?我能要回该房屋吗?律师观点:该“小三”的说法不对,苏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进而要求“小三”返还该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明确了“平等的处理权”的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单独作出处理行为,即均有权处理财产;二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即处理重大财产时,均需要尊重对方意见。苏女士的丈夫买房子送给情人,显然属于“非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未经苏女士同意,老公擅自买房送给情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 如果确认类似苏女士老公行为的效力无疑会败坏社会风气,动摇家庭婚姻财产关系的基础,容易激化家庭矛盾,致使社会无法和谐。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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