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与管理;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小区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的服务管理(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房屋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等。
业主委员会组件是在当地政府街道办的指导下成立,具体流程详见当地的政府网站公告。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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