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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民法中的地上权有无特殊联系?

2023-09-22 7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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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经获得现行立法的确认。然而,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仍有待于立法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的确定不仅关系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在物权法中应否确认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地上权等权利。显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地上权的内容极为相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我国物权法中应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还是使用“地上权”概念?这首先应从地上权的概念开始分析。所谓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和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竹木的权利。他主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其特点主要有:()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他物权;因此地上权的标的物为土地。(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而言,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答等;()

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民法中的地上权有无特殊联系?

这也就是说先抵押后设定地上权的,如果抵押权人为行使抵押权而将该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变卖或作价以偿还债务,那么该土地上设定的地上权也因此而消灭,不能再行使。如果顺序反过来,则抵押土地上的地上权不受影响。
因为地上权通常期间比较长,比较稳定,所以具有了某些类似所有权的性质。为了保护地上权的这种稳定性也为了促进交易的安全,传统民法做出了这种价值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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