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房和存量住房。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外地人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下同)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的子女,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我市落户;购买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在我市落户,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购买面积60平方米以下,允许其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等3人在我市落户,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和子女户口迁入。
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购房迁移户口的,可同时迁移购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户内的子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限制)需在我市落户的,可申请迁入(含市区外迁入),户内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迁入另一方父母。
房产共有入户须协商
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亲属在我市落户。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入户材料需备齐
办理购房户口时,购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购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报告;
(二)要求迁入人的经确认无误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未达婚龄子女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人申请后,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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