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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第六章第七十条 业主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部享所权专部外共部享共共同管理权利 第七十条 业主其建筑物专部享占、使用、收益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业主合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建筑物专部外共部享权利承担义务;放弃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共部享共共同管理权利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于业主共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属于业主共属于城镇公共绿或者明示属于除外建筑区划内其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归属由事通售、附赠或者租等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道路或者其场用于停放汽车车位属于业主共
此题司法部答案为ABD.很多人认为有争议,但我认为其实很容易理解。
1、根据题目交代,甲乙丙丁对整栋楼房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共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2、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为业主共有。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据此,除业主大会另有决议,利用外墙所得广告收入为业主共有。
3、对于三层与四层间的楼板,是大家认为有争议的地方。一说由全体业主共有,一说由三楼和四楼业主共有。本人支持后一观点:应当由三楼和四楼的业主共有。这层楼板应由三楼和四楼业主共同利用和共同管理。三楼屋顶装灯时,不得将其打穿;四楼铺木地板时,也不得将其打穿,三、四楼之间直接相互影响。重大修缮,三楼四楼必须协商解决。而做这一切,完全没有一楼的事(不同于承重墙,楼道等共有部分)。即使三楼将屋顶开个窗,或加个快捷楼梯(三楼与四楼直达),也只须四楼的同意,无关一楼业主的事。
4、这层楼板,如果认为是全体业主共有,那就麻烦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认为四层楼板是整栋楼业主共有,那么,四楼用户将其房屋出租所得收益,还得拿出一部分来,全体业主共同受益。这显然不合理。
5、另外,四楼租金也无须与三楼共收益,一方面,他们不同于整栋楼业主;另一方面上下两层所得收益,各自获益,各不相干,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要不然,上下两层一点收益就得互相分享,会让生活和法律都变得无比繁琐。故而,上下两层也不相互分享收益。重大修缮除外。
所以,我认为这题B选项是没有争议的。
6、本题答案有瑕疵的是D选项。(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经“双简单多数决”表决通过,形成有效的决议。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题中一共只有4位业主,只要其中的3个人同意即可,不需要4个人一致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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