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17层以上与17层以下的防火设计、消防验收等要求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同时废止。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合并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1)一类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二类 建筑高度不大27m. 但不大于54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规定
1 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局部突出屋顶的晾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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