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规定了一个评估时点,这个时点就是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这时点评估价格就是房屋征收的价格,同时征收用于安置的房屋也按这个时点价格评估,不因随着征收时间的拖延而改变评估时点重新评估,在征收延长的时间内外部房价上涨或下降均不改变原房屋的评估价格。通常在评估报告中都约定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本期房屋征收全部结束。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评估报告有效期的争议,一些人拿出资产评估通常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规定来用于房屋征收,其实房屋征收评估有区别于其它会计学中的资产评估,因为会计学中的资产评估是一种择时交易中的评估,不能实现交易可在下次交易中重新评估,而房屋征收是限时完成补偿的评估,政策上没有自行选择交易的规定,是一种强制的政府行为。
为了公平、公正对老百姓房屋征收,只能对被征收房和安置房评估同定一个时点价,是正确的,更能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价格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参照周边市场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3、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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