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效期1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10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210年、长时间。106周岁至210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106周岁至410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10年的居民身份证;410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间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0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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