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楼市资讯 »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从啥时候?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从啥时候?

2023-09-06 91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实施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1、一般是不需要的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从啥时候?

2、这样的情况是资料齐全

3、如果是特殊情况的就不好说了

个人查询只能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当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sdguobiao.com/post/34764.html

相关文章

透光材料有哪些,如何选购透光板

透光材料是一类具有良好透明性和透光性能的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家居、广告牌、照明等领域。透光板作为透光材料的一种常见形式,...

2024-09-15 阅读85 评论0

美的电压力锅怎么用?使用方法看这里

  电压力锅是传统高压锅和电饭锅的升级换代产品,品牌有很多,其中美的电压力锅较受欢迎。那么,美的电压力锅怎么用呢?下面小编来告诉你...

2024-09-15 阅读71 评论0

樱奇燃气灶常见故障维修方法

  中美合资宁波樱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是国内厨卫电器出产企业之一,樱奇燃气灶就是其中的一款厨卫产品,虽然说是大品牌,但是该出故障的时...

2024-09-15 阅读76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