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暖系统中,膨胀水箱需设置哪些配管,各配管有何要求
膨胀水箱的主要作用是容纳系统中受热后膨胀的水量,并可作为小型热水网路的定压装置。对自然循环采暖系统,还可以起排气作用。 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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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了,但是没去备案呢,这个就简单点,只要开发商同意就可以。不过一般开发商都不愿意给客户退房的,实在要退也会扣钱的,这个事你自己考虑。备案的想退就更麻烦了。还得去销案的
提前预定还是直接去酒店入住?
直接去酒店的话带着身份证跟钱,服务员会问你住了么房,从哪天住到哪天,几个人,有无特殊需求(比如不要沿街的、不要电梯边上的),也许还会向你推荐别的房型或套餐。
退房的话,直接去前台就可以了,带着房卡(大部分酒店不用带都行,可以留作纪念)、收据(如果入住的时候交了的话),不过3、4点服务员都累了,前台可能没人,保险起见,你就在客房先打个电话去前台说你这就下去退房,好让他准备一下并且通知客房部夜班的去查房。
基本上是这样。
这个问题在这里问不到答案的,你还是去找开发商吧,我只能说跟银行没有关系,你退房给开发商,开发商把钱给你,你再还给银行,这是整个流程,关键是开发商怎么接受。
问题:我购买的商品房交房时完了两个月,并且之前说要改动的地方也没有改动,我现在想退房该怎么办理手续?(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汕头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赵律师:看合同约定,延迟交房两个月是否属于退房的情形。要没约定,看是否有其他退房的情形,如没有预售许可证。 王律师: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所涉及的细节需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相关知识——延期交房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延期交房的认定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包括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商品房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原则上,出卖人在开始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已经完成项目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并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对买受人来说,规划、设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划确定的是房屋乃至整个小区整体的环境和格局。一旦规划确定,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的周边环境就有了可以预期的发展。因此,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而订入合同。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应视为严重违约。但是,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即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导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当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利益可能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理论,由于情势发生变更而导致合同解除,本就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也就没有违约责任。虽然当前我国立法尚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实务中可依据情势变更的原理,并结合具体案情,适用《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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