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办房产证怎么预约?
福州市办理房产证是不需要预约的。 办房产证不需要预约,资料齐全即可申请办理。办房产证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资料至房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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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范围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屋的初始登记。
(二)业务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各环节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初审,初审3个工作日,复审3个工作日,审批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
(三)收件资料
1、登记(询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审批文件、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详规图)或者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房屋竣工质量合格的证明;
7、房产测绘报告书和计费表;
8、白蚁防治证;
9、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1、物管用房确认文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①土地上原有房屋拆迁(除)的,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拆迁(除)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须提交查档证明和具结书。
②联合建房的,须提交产权分割协议。
来源南昌律师
房屋登记申请书填写: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7、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8、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9、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栏: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9、总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10、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11、建筑物专有情况:如需要以清单形式列明各专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勾选“详见建筑物专有情况”,并具体填写《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如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房屋,勾选“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并具体填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
1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或“其他”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选择“其他”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16、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14、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扩展资料
初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房管)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和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参考资料: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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