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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登记与初始登记有什么区别

2023-07-26 1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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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登记只会出现在地籍工作最早开始的时候,比如1949年建国的时候,或者是战争过后出现巨大变化的时候,才会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新登记。土地总登记的事项并不是在权利设立时。
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初始设立时的登记,只要权利设立,就需要进行初始登记,比如土地出让时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时候的就是初始登记。

土地总登记与初始登记有什么区别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动产物权初始登记一直在不动产登记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不动产初始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外,首次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的经常性登记。不动产初始登记的特点是:第一是不动产物权的首次登记,第二是一种经常登记,第三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权利范围是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目前,我国不动产初始登记立法的缺陷是:立法层级过低、立法层次过多、并且极不统一。我国不动产初始登记研究和立法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屋所有权涉及较多,在今后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初始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初始登记、抵押权和地役权初始登记的研究,完善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权利范围。不动产初始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审查两部分。在申请阶段,与其他登记制度不同,初始登记申请人包括权利人和代理人,申请方式包括单方申请和代理申请,初始登记申请应提供申请书,并根据不同的不动产类型提供不同的申请文件。对不动产初始登记审查采取“区分申请要件审查”的方式,即原则上对不动产初始登记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对于一些不必要或是不可能实质审查的申请文件则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包括初审、收件、复审、公告与异议、缴费,其中,公告和异议程序只在不动产真实权属状况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审查后果包括三种:准予登记、暂缓登记和拒绝登记。初始登记原则上采用登记生效的方式,但是对于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登记则采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因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设定不动产物权以及房屋的合法建造设立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不动产初始登记产生处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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