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是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社区或者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烈属、残疾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区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予以登记。经认定后,廉租户每月将得到住房租赁补贴,租住直管公房者租金可核减50%,残疾、孤寡等特殊家庭将逐步得到住房安置。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
1、 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
2、 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3、 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
4、 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 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6、 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7、 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四、说明:
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自行到各经济适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
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上公布。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址:www.lah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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