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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日前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以下称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 居住证制度是外来常住人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参与本市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方式遴选外来拟落户人员,以员额总量控制年度落户人口总量。 居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天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经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亲属随迁。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天津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天津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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