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办理各种手续,中间过程某个环节很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退房情形的出现。有时候即使是卖房者的原因,买房者往往也因为担心遭受损失而不敢轻易退房,其实法律规定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点介绍这六种。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为退房的相关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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