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总则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猛知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建筑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建筑单位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建筑企业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建设施工单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建设单位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标准
1.建筑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建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建筑施工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建筑企业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建设施工单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帆旦、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建设单位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建筑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建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建筑单位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建筑施工单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建枝轿消设单位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建筑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建筑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建筑企业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建筑施工单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建设单位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承包工程范围
(一)一级企业资质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企业资质及以下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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