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质量问题向消费者协会、各地家装委员会、工商部门投诉。
(1)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出现家装纠纷以后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型耐后,在5个工作日内要和当地的家装委员会或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委托家装委员会进行情况调查,听取装修公司和当地的家装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意见。如果双方对调解感到满袜启意,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但有时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问题的看法相差很远,很难调解,可以再找其他出路。
(2)各地家装委员会。家装委员会是家装行业的管理部门,其接到投诉后,先进行调解,如果问题比较复杂,委托有关部门或家装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质量调查。家装委员会接到调查结果和装修公司的申诉后,做出调解意见,如当事双方接受,调解成功;如果其中一方不满意,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3)工商部门。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也是负责接待投诉、进行调解的部门。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也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家装委员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此报告和家装公司的申诉做出进一步调解意见,如双方接受即调解成功,其中一方卜好春不接受即调解失败。
法律分析:装修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找包工头、装修公司的监理人员、装修公司的客服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好迹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友没并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察乎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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