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下面有详细的,仔细看看吧: 一、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4%(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期限 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