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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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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
执行日期:2015-1-1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4年12月1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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