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情况不同,最高50万,房产70%,各人账户余额10倍,月供小于月收入的50%(最长30年);
上述4条中,最低的那个就是就是能贷款的额度。
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3〕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平稳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
市区管理部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其他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4月3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09〕6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住房总价的70%提高到8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住房总价的60%提高到70%。
二、 开放对联排别墅(屋)和酒店式公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且结构封顶的联排别墅(屋)和酒店式公寓比照普通商品住房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三、 放宽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24日起执行,各分中心、管理部同步执行。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08〕9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在保证资金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首付款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即: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单身职工,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1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贷款最高比例为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贷款最高比例为不超过住房总价的60%。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分中心、管理部同步执行。贷款最高限额由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资金运用状况,在市区最高限额的范围内确定,并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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