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不可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佛山房产业内人士昨日表示,这与现行政策一致,只是解释得更清晰。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是在解答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时介绍上述情况的,其表示,根据我国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依据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合富辉煌佛山分公司副总经理黄保华昨日表示,这相当于对二套房的界定,和现行的政策一致,“这次是把之前没有解释特别清晰的地方清晰化。” 资料显示,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中华。会计网校小精灵819回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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