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公司?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原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脱钩改制后组建成立。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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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你想了解的应该是地役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为啥错了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为啥对了。
原因就在于你签的合同要是无效地役权自然也就设立不了,而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包含时效,用途,等一些列地役权必备的内容,同时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附属构建筑物所有权人还有需役人还得对这个事认头才行。你要是和地主直接迁合同地上住的房主不同意这个合同自然就不生效。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是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分类,其中: 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他人土地承受负担的用益物权。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永佃权呈消灭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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